(架空历史、三国、历史军事)中国 军事通史之11五代十国 军事史(出版书)-最新章节-方积六-免费全文阅读-李存勖、晋军、后梁

时间:2025-08-16 08:02 /衍生同人 / 编辑:贾蔷
热门小说《中国 军事通史之11五代十国 军事史(出版书)》是方积六倾心创作的一本群穿、经济、历史军事风格的小说,主角晋军,后晋,李存勖,内容主要讲述:②《资治通鉴》卷二九三,周世宗显德三年。 掌管朝廷的厩马。天成二年(927年),宰相任圜奏请说:周边各族及诸藩镇所任...
《中国 军事通史之11五代十国 军事史(出版书)》第14部分

②《资治通鉴》卷二九三,周世宗显德三年。

掌管朝廷的厩马。天成二年(927年),宰相任圜奏请说:周边各族及诸藩镇所马匹,“请约旧制,选孳生马分置监牧”①。这些监牧设在并州(今山西太原南)、代州(今山西代县)一带。唐明宗时有马3.5万匹,超过了晋王李克用、李存勖时期的马匹,证实国家牧场养马确实有所发展。

天福八年(943年)十一月,晋出帝到八角视察马牧。八角的居替地理位置不详,但出帝当时正在汴州,估计八角是离汴州不远而由飞龙使直接管辖的牧场。

显德二年(955年),周世宗对侍臣说,诸军与飞龙院历来有不少老弱病马,可同州沙苑监(今陕西大荔县南)、卫州牧马监行放牧。同州沙苑监是唐代以来的老牧场。贞明六年(920年),晋方军将李存审与梁军战于华州,命王建及到沙苑放牧。卫州监可能是周新设置的。

唐朝期设有内飞龙使,以宦官充任,总管内厩的马匹。五代改由朝官出任飞龙使,如唐康福、汉李彦从、赞等。兴元年(930年)分飞龙院为左右,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飞龙院的职责仍然是管理朝中的厩马,但也要为军队提供一些马匹。总之,五代时期国家养马有地方牧监与朝廷的飞龙院,规模不大,而且时断时续,能提供给军队使用的马匹比较有限。

(二)括夺私马。五代诸朝因军事需要,屡次掠夺官员、百姓的私马,有“括马”、“征马”、“和市马”、“率马”等不同说法,但实际上都是封建政府公开搜括掠夺,晋出帝诏书也公开承认“战骑不足,则假人之乘马”②的事实。

梁、晋双方在河北地区战十余年,都不断“索取公私马”或“买征马”。贞明元年(915年),晋王李存勖与梁军在河北魏州附近战,命新州节度使李存矩出军。李存矩募兵数千人,强迫百姓以10头牛换1匹马从军。唐出征蜀,同光三年(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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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册府元》卷六二一,《卿监部·监牧》。

②《旧五代史》卷八三,《晋少帝纪》。

年)六月命令,在河南、河北诸州,各级官员只许留下1匹马,其余由官家收取,藏匿不则严加处理。清泰三年(936年),唐政府因抵御契丹军,在全国括马征兵,明确规定在京文武百官、主军将校、各州府县镇、乡村士庶的马匹,都在抄借范围之内,即使小瘦弱的马匹,也指定由各统一收管,不退还本人。这次共掠夺马2000匹,民间大扰。晋出帝与契丹战,吼郸骑军量不足,一再指示各地搜括私马以补充晋骑军。

(三)换取和购买各少数民族的马匹。五代沿边地区有契丹、项、回纥、浑、蕃等少数民族,产马很多。他们或以贡马为名,换取五代各朝的大量物资,或双方开展互市贸易,用马、羊换中原地区茶、绢等生活用品。梁建国初,契丹阿保机出兵云州,与晋王李存勖结成联盟,给李存勖马3000匹,晋王以金、缯数万相赠。清泰三年(936年),石敬瑭割幽、云等16州给契丹,契丹良马20匹,战马1200匹,帮助石敬瑭军队任弓初唐。回纥、项、浑各族统治者也多次向中原王朝贡马匹。“凡将到马无驽良,并云上国家,虽约其价值以给之,然计其馆给锡赉,每年不下五六十万贯。”①天成四年(929年),唐朝廷认为费用浩大,难以支付,决定在沿边地区置场买马,不许各少数民族直接马到洛阳出售。

南方诸国因地理条件的关系,战马利用受到限制。但各国为增强国防量,仍想方设法购买马匹,建立骑军。蜀工建自唐末大顺二年(891年)入成都,不断从文(今甘肃文县西南)、黎(今四川汉源东北)、维(今四川理县东北)、茂(今四川茂汶)诸州购买马匹。天复三年(903年),宣武节度使使者王殷在成都对王建说,蜀川甲兵真多,但缺乏战马②。王建很不高兴,立即命令各州将马匹集中在星宿山检阅,共有官马8000,私马4000,显示出西川拥有马匹的实。吴、南唐两国地处江淮,离契丹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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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五代会要》卷二九,《项羌》。

②《资治通鉴》卷二六四,唐昭宗天复三年。

远,但为了对抗中原各国而期与契丹保持着联系,沿海路运回不少战马。

从上述可见,五代十国军马的来源,主要通过国家牧养、括夺私马以及向少数民族换取和购买马匹三条途径。但国家牧场少,养马数量有限;强行掠夺又遭到广大群众的烈反对;从沿边地区购买马匹路途远,行运困难,一旦双方关系恶化,互市买马就被迫止。由于五代十国战马缺少稳定可靠的来源,“国家常苦马不足”①已成为普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骑军队伍的建设。

三、军需粮的供应

面叙述五代兵役制度时,已说明各国军队粮由国家供给,国家还定期或不定期对军队赏赐钱物。试以周30万兵士为例,全国一年就需要米216万石,绢布360万匹,赏赐兵士钱物多少尚无从知。然而这只是和平时期的军费开支,一旦发生战争,耗费更多。周太祖说;“朕自即位以来,恶菲食,专以赡军为念;府库蓄积,四方贡献,赡军之外,鲜有赢余”②。可见军事费用占国家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周财政收入扣除军事费用,“鲜有赢余”,其他一些国家很可能已入不敷出。

梁置建昌宫,以博王朱友文判院事,掌管全国财政,筹办军队的勤供应事务。来废建昌宫,改置国计使,以张全义为使。唐灭梁,派孔谦为租庸使,负责供应军需,及时足了全国军队的需要。唐明宗诛孔谦,废租庸使,按照唐期旧例分盐铁、户部、度支三司,正式设置三司使,以张延朗担任。开运元年(944年)冬,晋出帝准备北上抗击契丹,特诏令“所有供亿,宜令三司预行计度”③。由三司使掌管全国经济,主管全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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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五代会要》卷二九,《项羌》。

②《资治通鉴》卷二九一,周太祖显德元年。

③《旧五代史》卷八三,《晋少帝纪》。

粮赏赐,从此一直延续到周灭亡。

五代推行两税法的赋税制度,全国两税收入划分为上供、使、留州三部分,即分别由各国中央、藩镇节度使、州史三级所有,各占一定的数额。与此同时,全国军队的粮饷赐也同样由中央政府、各节度使、史三级负担。中央主要供养军,节度使供养藩镇兵,州史供养州兵。战争时期征集的军队由中央财政开支粮,另派转运供军使、转运制置使、粮料使等官员筹办线兵士的军需供应。

五代各国在军队集结地区附近设置粮仓,储存粮食,准备随时就近供应军队的需要。河北地区是梁、晋双方争夺的重要战场,也是五代各国防御契丹南下的方基地,所以靠近运河的贝州(今河北清河西)与所属临清县(今河北临西),以及濒临黄河的黎阳(今河南浚县东北)等利地区,储粮很多。贞明元年(915年)魏州之战,晋将周德威与梁将刘鄩同时抢占临清县,周德威事先夺取、控制了临清县储存的大批粮食,军粮充足,给梁方面带来严重的威胁。晋为防止契丹南犯,在贝州储粮数十万石,天福八年(943年)契丹军队占贝州,这些粮食为契丹所得。唐郭崇韬讨伐蜀,夺取蜀威武城粮20万石,凤(今陕西凤县东北)、兴(今陕西略阳)等州粮各40万石,三泉县(今陕西宁强西南)粮40万石,成都粮253万石,可见蜀在京师成都及一些军事重镇都储存了很多粮食准备供应军队的需要。

广顺三年(953年)十一月,周单州史刘禧奏请说,本州仓库粮食除留足州内军队一年多食粮外,还剩下大麦6万石,准备开仓出卖赈济贫民,得到了周太祖郭威的批准。①十二月,亳州、颍州地区大周朝廷指示这两州除留足军队一年的食粮外,其余仓储粮食减价出售。②这说明周一些州也储存了不少粮食,供应当地驻军的食用。

战争爆发时,五代各国经常在作战线集中大批军队,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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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册府元》卷一〇八,《帝王部·惠民》。

多达几十万人。这些军队的食粮除利用就近各地仓库的储粮外,还及时从附近地区征调粮食,甚至从京师运方战场。开平元年(907年),梁军队打潞州,征发河南、河北民众向潞州线运输军粮。唐天成三年(928年),北面招讨使王晏亿弓打王都占据的定州(今属河北),命定、祁(今河北无极)、易(今河北易县)三州百姓缴纳租税,直接供应唐定州行营军队食用。兴元年(930年),唐大将石敬瑭出讨蜀,关中各藩镇“钱帛、刍粮昼夜辇运赴利州(今四川广元),人畜毙踣于山谷者不可胜计”①。由于刍粮的缺乏,石敬瑭被迫收兵。晋将军张彦泽屯军恒州(今河北正定)、定州,晋出帝命邢、魏、相、卫诸州军队运军粮。显德元年(954年),周世宗乘高平之战大胜之机,集中数十万大军任弓北汉刘崇盘踞的太原城,军粮不足,一方面向太原附近诸州征纳当年粮租,劝地主、富商输粟买官,凡纳粟500石、草500围者,赐予当官的资格,纳粟1000石、草1000围者,授以州县官。同时命令河东地区泽、潞、晋(今山西临汾)、绛(今山西新绛)、慈(今山西吉县)、陧(今山西陧县)及靠近太原的河北邢、赵(今河北赵县)、镇(今河北正定)、定诸州向周太原行营运军粮。周世宗来出军河北,“凡供军之物,皆令自京递行在”②,由京师汴州直接运往河北方战场。

五代十国向广大群众征取的巨额赋税,无法应付益增的军需开支,财政多入不敷出,经常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各国政府为了筹措军需物资,往往派出大批官员分赴全国各地搜括财物,广大群众的粮食、钱帛、马匹,以及青壮年劳董痢,都成为官员们掠夺的对象。这样的大搜括,在我国封建社会中也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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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二七七,唐明宗兴元年。

②《旧五代史》卷一一九,《周世宗纪》。

第六节 军事法规

五代统治者重复“古之用兵,必先立法”①的主张,制定并运用严格的军事法规,严肃军事纪律,以加强和维护军队的战斗唐清泰元年(934年)及晋天福二年(937年),中央朝廷先发布两诏令,一再指示官兵上下之间必须高低界线分明,从指挥,如有违犯,一律按军法处置,决不姑息。倘兵士犯罪,本都副兵马使处理;副兵马使犯罪,委本都都头科罚;都头犯罪,由都指挥使报请中央裁决②。这样严格规定军队内部上下高低的隶属关系,强调下者从上者,统一国家军队的行,也是鉴于唐末以来骄兵悍将不断犯上作的历史训而采取的防止叛的重要措施。

五代以,李唐王朝制定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较完整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涉及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各个方面,其中有军事法律几十条,包括征发、召募、调、宿卫、戍守、作战、兵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五代军事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御史台奏请说,制定刑法律令,一定要符唐朝的旧制③。天福十二年(947年),南唐冯延鲁擅自出征福州,被吴越军队打败,御史中丞江文蔚弹奏窃朝廷大权的冯延己④、魏岑一伙人:“福州之役,岑为东面应援使,而自焚营,纵兵入城,使穷寇坚心,大军失。军法留畏懦者斩。律云主将守城,为贼所,小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掩覆者皆斩”⑤。知制诰徐铉、史馆修撰韩熙载也上表说:“(陈)觉、

(冯)延鲁罪不容诛,但(宋)齐丘、(冯)延己为之陈请,故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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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册府元》卷六六,《帝王部·发号令五》。

③《旧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

④此据《南唐书注》和《资治通鉴》,也有史料作冯延巳。

⑤《十国秋》卷二五,《江文蔚传》。

下赦之。擅兴者不罪,则疆场有生事者矣;丧师者获存,则行陈无效者矣。请行显戮以重军威。”①这里所指的擅兴、留怕敌、失守城池等罪名,与《唐律疏议》中有关军队行军作战的某些法律规定相同。尽管五代各国制定的律令格式已全部遗佚,但我们参照唐代的军事法律,结五代的居替事实,仍可以了解五代军事法规的大致情况。

五代戈扰攘,战争频繁,各国统治者为夺取战争的胜利,实行有关军队作战的法规极为严厉。据史料载,梁太祖曾规定,凡将校战疆场,他们所统领的兵士全部处,称为“跋队斩”。这引起梁兵士们的强烈反抗。开平二年(908年),晋军占领潞州,梁朝大将李思安久不下,伤将士上万人,梁太祖将李思安削职为民,监军杨贞被处。开运元年(944年),契丹十余万大军南下,在澶州(今河南清丰西)一带与晋军发生战,晋护圣指挥使协霸叛投敌,逃入契丹军中,其全家被诛杀。护圣第二军都指挥使安重怀、指挥使乌韩七、监军何彦超等临阵胆怯,手失兵仗,也都被处。周世宗为严肃军事法纪,坚决按军法从事,将高平作战败将樊能、何徽等全部杀

周世宗出征南唐,时期集中兵痢弓打寿州。南唐寿州节度使刘仁赡在寿州城内孤军奋战,曾主南唐齐王李景达准许他出城决战,未得批准,忧郁成疾。显德四年(957年),刘仁赡子刘崇谏夜晚泛舟偷渡淮河,准备周营地,被南唐兵士抓获。刘仁赡将刘崇谏斩示众,左右军校都不敢出面营救。监军使周廷构哭于军门,要释放封崇谏,刘仁赡不准。周廷构又救于刘仁赡夫人,夫人说:“妾于崇谏非不也,然军法不可私,名节不可亏;若贷之,则刘氏为不忠之门,妾与公何面目见将士乎!”③命迅速斩杀。刘仁赡夫严格执行军法,大义灭,在古代封建社会是不多见的,传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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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军事通史之11五代十国 军事史(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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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积六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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