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约19.3万字小说txt下载 最新章节全文免费下载 鲁西奇

时间:2024-11-01 12:42 /衍生同人 / 编辑:若言
主角叫陈伟,啬夫,城旦的小说叫做《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本小说的作者是鲁西奇所编写的铁血、娱乐明星、纯爱类型的小说,内容主要讲述:[138]仲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仲虎地秦...

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

推荐指数:10分

小说年代: 现代

主角名字:迁陵令史陈伟啬夫城旦

《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在线阅读

《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第19部分

[138]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6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318页。

[139]朱汉民、陈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54—57、205—213页。田的供词说:“市,田姑姊子,虽与和,与叚(假)子□ 不。毋智捕田,田仁(认),其实未。”(简190、191)毋智报告说:“狱史相□……捕(?)□□□□□□告(?)□□见(?)任(?)智(?),自(?)内(?)□候(?),旦田来,与市卧,上□上。即(?)捕诣田、市,仁(认)。未论,市大夫驩、走马路,请货毋智钱四千,曰:‘更言吏不捕田、市校上。’毋智[□]受钱,恐吏智(知),不敢自言。环(还)钱。”(简192、193)狱史相的证言说:“主治瓣(辨)市。闻田数从市 (系)所,令毋智捕。弗治(笞)谅(掠),田、市仁(认)。”(简194)

[140]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3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264页。

[141]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21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243—244页。

[142]朱汉民、陈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27—28、141—144页。

[14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29•1,简29•2,第44页。

[14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27•4,第41页。

[145]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55•25,第98页。

[146]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第171页。

[14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161•1,第265页。

[148]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203•3,简203•7,简203•13,简203•19,简203•23,简203•32,第315—317页。

[14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231•25,第376页。

[150]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133•20,第223页。

[15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55•20,第97页。

[15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校》,简203•12,第316页。

[153]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91—19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388—393页。《书》乙种《官》所述,与此大致相同。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37—23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530—533页。

[15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02—20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419—424页。《书》乙种《生》所述,与此大致相同而略简,可以互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51—25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562—566页。简文中的“好女子”“好家室”“好言语”“好乐”“好佩”“好剑”“好田邑屋”“好”的“好”,或释为词,作“喜好”解,今不从,仍作形容词解,释为“美好”。“好乐”,当分开读,作“好,乐”,释为得美好,格乐观。“好”,亦当分开读,作“好,”,释作漂亮而灵。“榖”,意为“良”,在这里当理解为瓣替状况良好、健康,不宜释为品行良好。“善,得”,诸家皆连读为“善得”,并无释,今分释为“善”与“得”。善,指心地善良,待人和善;得,释为适宜,指易与人相处,与人得来。“有事”,整理小组释为有兼职,《集》编校者引王子今之说,释“”为经历、实践、承担;“事”,盖仍解作职事、事务。兹绎文意,“有事”与“巧”相连,“有”当作“又”解;“事”,当释为“自实践”。而“有事”,则表示从役,引申为劳碌、不断劳作。不能将“有事”与“有事”作同样的解释。“宠,事君”,整理小组与《集》编校者均连读,作“宠事君”,释作以宠事君。兹未从。又,“鬼”,整理小组疑读作“猥”,释为鄙贱。今按:鬼之本义,即有形象古怪、猥琐之意,不必训“猥”。

[155]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09—110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223—224页。

[156]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10—111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226页。

[157]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0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420页。

[158]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5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563页。

[159]《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16页;卷八《高祖本纪》,第365、380页。

[160]湖北省博物馆、孝地区文局、云梦县文化馆汉墓发掘组:《湖北云梦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

[161]《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叙述秦孝公三年商鞅主持的第一次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第2230页)这里的“男”,当是指成年男子,而且应当是娶妻成家之。张守节《正义》说:“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也是强调二男需要分家,各自生计。如果是两个儿子,一个儿子分家立户之,另一个儿子应当留在幅墓家里,即使娶妻成家之,也未必即与幅墓分开,单独立户。因此,在这一法律规定之下,秦代的家,当以核心家(由幅墓和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和主幅墓与一个已婚的儿子、儿媳以及孙子一起,构成一个家)为主。

[162]华学诚:《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卷六,第485页。

[163]《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28页。

[164]《太平御览》卷三六一《人事部》二,“产”,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1664页。

[165]《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1—342页。

[166]华学诚:《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卷六,第485页。

[167]华学诚:《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卷六,第487—488页。

[168]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6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329页。

[169]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的一部分,与虎地秦简《为吏之》此一部分,当同出于一本。兹将岳麓简相关内容,略加缀连,通读如次(这一组简文,自简73第肆列起,至简84第肆列,当连读,然接简85至简87):

[戒之戒之,材(财)]不可归。(简73,肆)敃之敃之,某(谋)不可行。(简74,肆)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简75,肆)谨之谨之,某(谋)不可遗。(简76,肆)綦之綦之,食不可赏。(简77,肆)术(怵)狄(惕)之心,不可。(简78,肆)故曰无近,弗行不到,(简79,肆)望之不往者,万世不到。(简80,肆)事无,弗为不成。(简81,肆)盧(虑)之弗为,与已钧(均)也。(简82,肆)故君子有兹兹(孜孜)之志,(简83,肆)以去其䩱(偷)也。(简84,肆)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则]忠,为人则兹(慈),为人子则孝,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听),为人友则不争,能行此,终(简85)视之,篓(屡)勿舍,风(讽)庸(诵)为首,积(精)正守事,劝毋失时,(功)成为保,审用律令,兴利除害,终无咎。(简86)此治官、黔首及之要也与?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毋殿,毋罪,皆不可得。最之把此。(简87)

朱汉民、陈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第36—37、142—149页。将这段简文重新连缀通读之,即可发现,它与虎地喜墓所出《为吏之》当出自同一源头。

[170]朱汉民、陈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第34、134—135页,简57正,贰;简58正,贰。

[171]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9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202页。

[172]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17—11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236页。

[173]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1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235页。简文谓:“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关于“环”,整理小组读为“原”,释作“宽宥从”,并引刑有“三宥”之例。然将“环”读作“原”,不知所据,故历来有不同讨论,也有诸多不同解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子牧杀幅墓,殴詈泰幅墓幅墓、叚(假)大、主初墓,及幅墓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粲以上,及为人婢者,幅墓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而尚告,乃听之。人不孝,黥为城旦舂。”[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3页。]整理小组引《说文》,读“环”为“还”,释为“往复”。意为要经过三次陈告,司法部门才予受理。其说大致可通,然仍未能解明“环”(或还)的内涵。今按:环,当即圜,这里当解作“调解”。简文的意思是:免老某控告儿子不孝,要处以刑,对此,要行多次调解吗?回答是:不要调解了,把被告抓起来就是。

[174]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5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304页。

[175]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55—15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302—303页。

[176]《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1页。

[177]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99、103页。

[17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88—90页。

[179]陈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0页,简006。

[180]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54—5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集》(壹)上,第131页。简文作:“百姓有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罪殹(也),而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这里的“同生”,整理小组均认为当指,盖以上文言及“”,而未及于“”之故。然就律文本义而言,“隶妾”包括男、女,故此处之“同生”,大概不仅是指姐,也应当包括兄

[18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0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8页。简文作:“同产相为,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者。其或异,虽,先以同者。”

[182]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183]M4也是方形竖土坑墓,东西向(与M11相同),棺内骨架已朽,只存数颗牙齿。两件木牍,均存于头箱中部,与石砚、研墨石、墨相邻。砚、石、墨均有使用过的痕迹。头箱中另置地漆圆奁两件(M4:1,M4:16)、漆耳杯4件(M4:3)和一件漆扁壶,墓中另出土陶缽一件,铜鼎一件,铜镜一件,陶瓮两件,等等。其时间可能比喜墓略早,但也必在秦王政二十四年之。换言之,他于秦王政二十四年至三十年之间。墓主的社会地位,应当比喜低一些。《云梦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虎地秦墓》,第3、5、11、25—26、39—40、51、63—66、69—70页。

[184]这封信(11号木牍)的原文是:

二月辛巳,黑夫、惊敢再拜问中、毋恙也?黑夫、惊毋恙也。谴碰黑夫与惊别,今复会矣。黑夫寄益就书曰:遗黑夫钱,毋来。今书节(即)到,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禪帬、襦者,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遗黑夫用勿少。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告黑夫其未来状。闻王得苟得毋恙也,辞相家爵不也?书之南军毋……王得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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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

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

作者:鲁西奇 类型:衍生同人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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